【以案释法】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XXX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文摘   2024-07-31 19:3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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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某硅业股份有限公司‘1-4号炉产品精整、生产辅助性岗位业务及其它劳务’”,经调查核实其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XXX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简称A公司)与某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1-4号炉产品精整、生产辅助性岗位业务及其它劳务一年”的合同,4个月后双方提前解除此劳务外包合同,再次外包给此前就承包该项业务的“某县某服务公司”,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简称A公司)在承包此业务时,与“某县某服务公司(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留用部分劳动者,其中第45号员工为本案中涉及的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xxx,性别:男,岗位:供料岗位。

2.执法人员查明,承包协议对原承包公司(B公司)员工留用及相关安全、职业健康体检、法律责任等等进行说明,甲方(某硅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XX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中,配料收尘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其它粉尘、噪声、矽尘;冶炼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其它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高温;公辅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紫外线)等。劳动者XXX所在的供料岗位属于配料收尘单元,存在其它粉尘、噪声、矽尘3种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简称A公司)为劳动者XXX配备了防尘口罩等职业防护用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出示劳动者XXX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执法人员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等文书。

3.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简称A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XXX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某县某服务公司(简称B公司)”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另案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该案立案、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审批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救济事项。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书》,申请理由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至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调查立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申请暂停执行处罚”。经公开听证,制作了《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听证合议建议“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适用从轻处罚,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审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日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全额缴纳罚款,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产生的案件。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以下三方面值得借鉴。

(一)调查慎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案件调查过程紧紧围绕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充分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无误。特别是收集了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后果相关证据,取证材料数量多达100多页,形成证据链,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二)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该案违法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该案件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2018年11月-2019年4月,至2022年11月,案发时已经超过二年,但该案为涉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且有职业病危害后果,因此追诉期限应当延长至五年。又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持续5个月,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后果产生的影响有限,裁量为从轻处罚,处予罚款数额裁量为该法条罚款数额的低限5万元是适当的。且同一事件的另一违法主体因其对“该劳动者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责任稍大”而被处罚7万元,体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过罚相当”。

(三)听证会组织准备充分。

该案听证会邀请职业病诊断机构专家参加,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劳动者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劳动者健康损害的认定,对于否定当事对“超过追诉时限”起到关键作用。

(四)劳务外包作业引发的职业卫生违法案件的思考。

本案为劳务外包作业案件,劳务外包作业表现为设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出于某种目的,将劳动强度大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任务承包给第三方(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往往未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本案中《劳务外包合同》未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完整约定双方“职业病防治责任”,值得执法人员引以为鉴。



(来源:保山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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