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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常州某小区进行消防产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使用的标称高邮市某消防器材厂生产的QZ3.5/7.5直流水枪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消防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将不合格消防产品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目前,使用单位已更换合格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来源:火调技术科
编辑:邵文晔
校对:赵颖
审核: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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