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李*明在禁燃区销售型煤案 | 平遥市监处罚〔2024〕59号 | 李*明 | 在禁燃区销售型煤 | 1、没收型煤400个;2、罚款人民币6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 | 2024.9.27 |
来源:平遥政府网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李*明在禁燃区销售型煤案 | 平遥市监处罚〔2024〕59号 | 李*明 | 在禁燃区销售型煤 | 1、没收型煤400个;2、罚款人民币6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 | 202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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