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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于2023年12月4日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马某2024年3月31日离职。2024年4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50元。
经查,马某2023年12月-2024年3月工资分别:5030元、6233元、2396元、2360元期间,单位为其办理了2024年3月份的社保参保缴费。
仲裁委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裁决:单位应支付马某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84.74元。
律师点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会面临需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2、如果员工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约定和关键性内容,则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抗辩该入职登记表形式上可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3、如果单位存在班组承包(包干考核)的,一定要注意做好班组招聘员工的管理,并明确双方的关系。
撰稿|陈永宗
编辑|梁少娟
审核|李英姿
编辑|梁编辑|梁少娟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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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