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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本律师经办了多起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因单位未及时参加社保,导致社保工伤基金对“新发生的费用”拒绝支付,单位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的案件。
案情简介
冯某于2022年7月12日入职某公司。两天后的7月14日冯某在生产车间发生事故受伤。2022年7月22日该单位才为冯某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2022年9月23日人社部门认定冯某为工伤,被评为工伤“八级”。冯某据此向社保局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156元、住院伙食费、医疗费等。但社保局经审核,对冯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受理。为此,冯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社保局的《工伤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社保局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才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后新发生的费用予以支付。其中“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冯某观点:
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才正式用工。该公司在冯某入职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符合《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一款所规定的“30天”合理的办理期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一款的情形,也不属于“补缴”的情形。
经查:该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参保以及参保不连续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冯某是新入职的员工,该公司也是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由于该公司之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参保以及参保不连续等情形,不属于“此前参加社保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虽然《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保登记”。但员工入职之日至单位申办社保登记的30天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在这30天内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才为工伤员工申办社保登记,则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费用会有可能得不到工伤基金的保障。这些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即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否则单位会很“受伤”。
2、针对上述的在员工入职30天内,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才为工伤员工申办社保登记的情形。根据社保部门的经办规程,如果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则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即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费用可以纳入到工伤基金的保障范围。故此,建议用人单位重视社保申办和缴费工作,争取做到守法参保,防范用工风险。
撰稿|陈永宗
编辑|梁少娟
审核|李英姿
律师个人简介
陈永宗律师
中共党员,199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法系。获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业务专长:保险类、侵权责任类、民商事合同类等方面。曾在某大型央企保险公司理赔、法律部门任职超过二十年。从业期间参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超过5000多宗。现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江海基层立法联系咨询专家、政府四家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以及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人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的常年合作律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团队牵头律师,一级合伙人。
现为江门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门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历史可上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由1987年成立的国办所江门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开篇,1991年分离为江门市城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2001年3月,合并广东粤江律师事务所由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所。华南所成立以来,多次蝉联江门地区规范化建设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是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