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一赔三!南沙某商家遭遇『职业打假』,结果....

民生   2025-01-13 17:2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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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金额,也就是民众所熟知的“假一赔三”。然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电池与合格证载明信息不符,法院却并没有支持“假一赔三”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黄先生与石女士为夫妻。2023年12月31日,该夫妻二人在广州南沙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分别花费4980元和4880元购买了两台电动自行车。车辆到手后,黄某夫妻向卖家指出车辆的实际状况与车辆合格证所载信息不符,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类型是锂电池,但车辆实际所配置的电池为铅酸电池,要求卖家赔偿。卖家回复称,厂家配置的出厂电池就是石墨烯铅酸电池,按照国家标准合格证标注锂电池,消费者要求装锂电也是可以的。黄某夫妻二人认为,卖家售卖与合格证不符的商品是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卖家返还其购置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款并以总价款为基数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家返还黄某夫妻全部购车款,黄某夫妻将所购的两台电动自行车返还给卖家,同时驳回黄某夫妻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返还购车款问题。案涉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载明配置的电池为锂电池,但卖家出售时实际安装的是铅酸电池,因此卖家存在销售过错,黄某夫妻要求卖家退还购车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黄某夫妻应将两台电动自行车返还给卖家。

关于赔偿三倍价款问题。本案中,黄某夫妻确认其在购车时已知卖家所安装的电池是铅酸电池,而车辆合格证通常是在购车时随车一并提供。在此情况下,黄某夫妻理应知道实际安装的电池与车辆合格证所载明的电池不符。故黄某夫妻主张其受到卖家欺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通过类案检索,根据另外两份生效判决书查明,黄某夫妻于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1日分别在江门市、肇庆市各购买两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之后该二人以相同事由向卖家提出索赔并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二人在同一时段不同地点购买多台相同类型电动车,并非用于生活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当地法院对于二人主张其因销售方误导而受到欺诈均不予采信,对二人主张卖家应支付三倍货款赔偿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黄某夫妻连续三日在广东省三个不同城市购买6辆相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其中5辆均为同一型号),明知货不对板却依然购买且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日常生活使用范围。综上,本案中法院对于黄某夫妻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消费者明知所购买商品、服务存在“货不对板”且明显超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后可以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但不得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赔偿。同时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或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出售商品,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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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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