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怒江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政务   2024-11-11 17:2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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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怒江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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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吸引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助力怒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怒江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吸引州外人才为我州提供智力支持服务的一种引才方式。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共同发展”原则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单位自主、契约管理”方式,由州内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指导和适当支持。

第二章  柔性引才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需要,坚持“瞄准产业引人才、针对短板引人才、聚焦发展引人才”,柔性引进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特色农业、草果香料、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大经济”发展等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人才(团队),重点引进下列人才(团队):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和人才科研奖项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重大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其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和人才科研奖项获得者,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四)主持或参与过国内外、省内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资本运营经验的专家、科技带头人,其他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创业人才。

      (五)具有草果、咖啡等我州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我州进行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六)在产业发展、科技攻关、技术改进等方面具有较强攻关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和团队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我州“三大经济”、重点产业、医疗教育、金融投资、项目规划等重点领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八)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东西部协作地区安排到我州对口协作帮扶的专业技术人才。

      (九)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州用人单位需要,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具备来怒江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在职人员能到怒江柔性开展服务的,本人须与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三章  柔性引才方式和主体


      第六条  依托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人才交流合作和协作帮扶机制、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招商引资活动、国际性会议等平台柔性引进州外人才。柔性引才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州外专家人才担任顾问或业务指导,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

      (二)招商引智。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州的企业,以自主招聘或总部派遣等方式,在我州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工艺改造等活动。

      (三)兼职服务。聘请州外人才以“假日式”“候鸟型”等方式到我州工作,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挂职帮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或帮扶协议安排,协作地区、定点帮扶单位集中、定向、定期选派到我州开展人才智力帮扶。

      (五)技术入股。与州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六)二次开发。聘请退休、离职、离岗的人才,定期不定期到怒江州开展各类智力服务。

      (七)合作交流。与州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围绕共建平台、科研合作、智力引进、成果转化、人才交流培养等开展交流合作。

      (八)服务外包。采取政府或需求主体购买智力服务方式,柔性引进州外人才及团队提供智力服务。

      (九)“飞地”引才。在州外全资设立研发孵化机构,聘用使用州外专家学者,构筑“工作生活在外地,创业贡献为怒江”的柔性用才模式。

      (十)其他方式。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七条  根据怒江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吸引各类人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向我州特色产业、医疗教育、“三大经济”等发展重点领域聚集。重点鼓励支持下列用人主体单位:

      (一)注册地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及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

      (二)隶属关系在怒江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机构。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合作事项的用人单位。

第四章  柔性引进人才的认定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聘期在1年以上,每年为我州用人单位服务时间(含线上服务时间,下同)累计3个月以上,实地有效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不少于10天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前两种情形的每年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实地服务不少于1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柔性引进的人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部门柔性引进的人才,由单位党组(党委)初审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审批表》;2.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进协议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5.近5年个人获得的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柔性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定。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汇总后,提出拟支持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柔性引进人才支持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持有《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符合第四条前两种情形的,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每月0.8万元)和2.4万元租房补贴标准,以实际服务时间(含线上服务时间,下同)按月计算发放补贴;符合第四条其他情形的(中央、省级和东西部门协作地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选派的挂职帮扶干部人才除外),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每月0.4万元)和1.8万元租房补贴,以实际服务时间按月计算发放补贴。

支持经费按照“分级承担”“当年申报,次年拨付”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次年兑付支持资金。

      (二)柔性引进人才连续在我州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实地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相应专项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办怒江州“兴谷惠才卡”,按规定享受人才礼遇,按级别层次列入州、县(市)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

第十条  鼓励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科研联合攻关、定期进站服务。经批准建站的,每个州级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3年30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年3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个州级专家工作站给予3年9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年1.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追加1年经费支持。补助经费从州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州内企事业单位与州外“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开展实质性项目人才交流合作,或在州内建立分站、分所、分院、示范基地、实验室(基地)等创新平台载体,取得实质性进展、重大成果成效或重大创新突破的,可“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我州关心关爱服务保障外来帮扶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服务保障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统筹使用经费,根据州外人才的层次级别,解决州外人才到我州开展柔性服务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另有协议或有其他规定的,遵照相应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州、县(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符合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规定资格条件的,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帮助申请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相关政策支持,成功入选并获得支持后,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怒江州柔性引才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柔性引才工作在州、县(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用人单位承担柔性引才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柔性引才单位要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要求;引进期间劳务报酬、福利待遇;引进期间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补充保险;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州内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遵照协议落实好引进人才在怒江工作服务期间的各项工作、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对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柔性引进人才应认真按照所签订协议,自觉提供相应的人才智力服务,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才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办资格和柔性引才相关支持政策,追缴已兑现的各项经费,3年内不得申报州内各类人才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核实,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收回聘任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支持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协议。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配套相应优惠政策待遇,组织开展柔性引才活动须书面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怒江州柔性引进人才办法(试行)》(怒党人才〔2022〕5号)废止不再执行。



来源:怒江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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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波莹

责编|施晓翔

审核|叶   青

监审|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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