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州浮屠为其徒诬告祝诅不道,武后怒,命按诛之。怀古得其枉,为后申析。不听。因曰:“陛下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即其人有不臣状,臣何情宽之?”后意解,得不诛。
——《新唐书·循吏传·裴怀古传》
解析:坚持适法统一,实现同案同判
裴怀古是唐朝的监察御史,他曾处理过一起“和尚对武后大不敬”案件,武后交给裴怀古办理这个案件时,怒气冲天,命令立即处决。裴怀古却没有如此草草了事,反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释放了被诬告的和尚,并留下了一句流传千古的至理名言“法与天下画一”。“法与天下画一”,顾名思义,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对天下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因个人喜好、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早在公元前的战国时代,韩非子就曾说过“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意思就是说,执法应当一视同仁,不分贫富贵贱、不论官职大小,所有人都受到法律所施的平等奖赏和惩罚。无论是“法与天下画一”“法不阿贵”,还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他们所表达的都是同一种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能因触犯权贵得到不公的审判,也不能因地位高贵而享有特权。落到实处,具体到司法层面,就是要坚持适法统一理念,做到同案同判。适法统一是因,同案同判是果,同案同判是“法与天下画一”的外在表现,也是应当达到的效果。
1.同案同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宪法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证了每个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法律如何做到人人平等,则需要借助于司法。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平等是人民群众可以直接看见、直观感受到的平等。让人民群众能够普遍感受到司法的平等性,最简单、直接的做法就是坚持适法统一理念,做到同案同判。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司法裁量更加统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同案同判蕴含着平等观,与我国“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谚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公平道德追求。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同案同判就是平等、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案同判是司法实践中让人们最能感同身受的平等观的具象化,是一种朴素的公平理念,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念,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最终目的是树立并传递司法公正的价值。
2.同案同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
同案同判承载着丰富的道德价值,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一直以来,同案同判被视为司法公正的良好代言人。人们可以通过相同案件的相同判决,去感受法律的公平、公正,反之,则会降低信任、损害司法权威。适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实现上就会打折扣,也会降低司法公信力;适法统一,同案同判,符合人们对于法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司法预期,使人们更有理由相信,法官在裁判时没有偏袒与歧视,没有滥用司法权,自然而然,司法公信力就会提升,同时,也会提升人们对于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自觉尊崇法律,服从法律。
3.同案同判需处理好技术与情理的关系
司法是法官经过不断论证以及反复的价值衡量,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个案之间也千差万别,不断论证、反复价值衡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自由裁量的过程。同案同判,要求法官在案件中秉持相同的原则,严谨准确地将涉案证据查证属实,摒弃个人的主观偏好,保证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则的内在一致性,使案件即便由不同法官承办也会以相同的标准实现公平正义。同案同判,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类案检索和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同类案件拥有刑责相适应的裁判结果,以维护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预期性,使裁判结果更具公信力和警示性。由此,会出现同案同判目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博弈与平衡。这两者本质上并不冲突,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案的公正。同案同判是适法统一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扭曲案件之后强求的结果。适法统一有一定的技术性,而案件处理则是情理法相融合的过程。故而,同案同判不是更简单了,而是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兼具技术与情理,在法律解释、司法推理的过程中,以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导向,司法技术与情理相结合,使案件处理发挥最大的功效,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 法治日报
编辑 | 羊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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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 |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