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崔洪刚一审宣判!曾任滨州市长

民生   2024-11-25 21:27   山东  

2024年11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洪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 299万余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工作履历

1978.10-1979.09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公社十里村下乡

1979.09-1981.07 淄博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1.07-1982.11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桥公社干部

1982.11-1984.11 山东省淄博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干事

1984.11-1985.05 山东省淄博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副主任(1983.03-1985.05淄博市委整党办公室秘书)

1985.05-1985.06 山东省淄博市委办公室办事员

1985.06-1986.07 山东省淄博市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86.07-1989.11 共青团淄博市委副书记

1989.11-1993.0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

1993.02-1996.1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1994.04-1996.0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96.12-1999.02 山东省淄博市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9.02-2001.12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书记

2001.12-2004.06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4.06-2006.12 山东省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4.03-2006.01在中央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导师制)社会学专业学习)

2006.12-2012.02 山东省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2.02-2013.02 山东省济宁市委副书记

2013.02-2013.03 山东省滨州市委副书记

2013.03-2018.05 山东省滨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 

2018.05-2021.02 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 

2021.02-2023.01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泰安市委书记(至2021.08)、市委党校校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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