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5日 07时2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高铁站进站口,对刘某玉驾驶的鲁MDT06**(渐变绿)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某华151****7088、王某东151****7068向刘某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2024年08月15日 07时10分左右,刘某玉驾驶鲁MDT06**(渐变绿)别克牌汽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接单,从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黄东村拉了一名乘客,到邹平站-进站口,收取了10.31元车费。该车驾驶员刘某玉通过手机号158****6844注册滴滴司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已经营29天,累计完单380单,累计收入4377.16元,今天通过滴滴平台共接单3单,收入38.39元。
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证件进行了取证,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该车驾驶员刘某玉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驾驶员刘某玉对此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经查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一年内被查处超过三次。证据:询问笔录、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扩散周知!
另:大量读者还有没养成点赞的习惯,希望大家阅读后顺手点亮“赞”和“在看”,以示鼓励!长期坚持输出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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