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气温逐渐回升,农林生产性用火、祭祀用火增多,为切实抓好我县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控,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林区禁火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禁火期: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28日。二、禁火范围: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林区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四)严禁在林区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山驱蜂驱兽;(五)严禁在禁火期内烧稻草、烧甘蔗叶、烧草皮土灰、烧木炭及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林区防灭火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六、各乡(镇)在禁火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要指定专人监控。各乡(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严格实行森林防灭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忻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使森林防灭火工作家喻户晓。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九、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希望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遵守本禁火通告。忻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举报电话:5511910。
忻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