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年龄工龄、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养老金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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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疏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涂改年龄工龄、伪造身份证件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犯罪案件。经审查,2009年3月16日,刘某从人社局把妻子王某的人事档案拿出,采取笔描、小刀刮、涂改等方式将王某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修改,修改后档案中王某的年龄、工龄比实际多了十年。2010年1月11日,刘某在复印王某的户口本、身份证时再次涂改王某的出生日期,使其与王某被修改的人事档案一致,并于2010年12月21日将伪造的王某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提交到县人社局,办理了王某的提前退休手续。2010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王某共违规领取养老金327630.78元。案发后,王某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疏附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