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破坏公共设施的通告
为了给全县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县城区人行道增加了隔离石墩,避免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驶上人行道压坏人行道上的地板石材或给过往行人带来安全隐患。近期经居民举报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县城区的隔离石墩被人为毁坏、撞断,甚至被私自搬走,这种肆意损坏、侵占公共财产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17日,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东门镇五里香社区居民陆某某擅自破坏东门镇朝阳路老酒厂门口的石墩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对居民陆某某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凡今后再发生类似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在县城区公告栏、电视台及网络媒体曝光,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予以处罚,情形严重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我部门呼吁广大居民朋友们,从我做起,从保护好公共设施做起,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公共设施。如发现有人蓄意破坏县城区公共设施,请立即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78-8228785)。
特此通告。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1月16日
责 编:莫丹婵
责 审:蒙增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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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8——8223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