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82破申 176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张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晨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邱其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家港市张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运机械公司)以被申请人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机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润发机械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 2024年 12月 4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于 2024年 12月 6日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润发机械公司对张运机械公司的申请没有异议,并同意重整。
本院查明:润发机械公司成立于 2017年 1月 1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注册地址为张家港市金港街道,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升降移动机械、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梯配件、汽车型材及配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制造、加工、安装、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
张运机械公司曾于 2023年 9月 30日、2024年 5月 30日向润发机械公司发出《催款函》,分别要求润发机械公司按合同支付1457400元和 1943200元。
审查期间,润发机械公司对结欠张运机械公司上述催款函所涉债务不持异议,并表示对润发机械公司进行重整是依法化解公司债务问题,保障广大债权人和职工权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为此,同意进入重整程序,恳请法院尽快受理,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债务困境。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张运机械公司对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享有债权,且经催讨后至今未获清偿,显然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张运机械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润发机械公司进行重整。同时,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自身也希望通过重整走出困境,并就此开展了初步工作,也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和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因此,申请人张运机械公司对被申请人润发机械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受3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张家港市张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判长吴丹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任洪国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诗程
法官助理王层层
书记员顾伟燕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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