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局答复是否能作为法律依据

文摘   2025-02-05 21:03   山东  
 网友提问
总局领导,您好! 
我是基层人员,我感觉总局论坛的答复似乎过于草率,而且被人放大利用,象“无特种设备监管员能否从事特种设备监管,在文书签字”,总局答复是,相关问题向当地市或者省级监管部门反映,这个有推脱把责任下放的嫌疑,那当地市,省管又来句,向总局咨询,那不是传说中的踢皮球?还是应该取消证?但是法律又规定需要执政上岗,发指令书也需要有特种设备监管人员证的人发。像事故,需要A类监察人员的才可以调查,那其他部门好像没有这一规定,安监,其余部门调查,他们没有a证,是否意味着调查非法?我们不能调查只能让安监其他部门调查又会出现湖北当阳类似这种惨剧?这些证是不是不太合理?总局答复是否太草率?二,在孙浩然的“能否尽快公示电梯安装人员是否需要持证中”,总局答复电梯安装人员不需要持操作证,这句话是否过于草率跟不加思考?本人觉得,取消电梯安装人员证都是一个错误,虽然电梯安装过程已经不属于我们监管,但是电梯的安装质量肯定影响电梯后续的使用、维保质量,不要跟我们说特检院会把关,现在特检院检验流于形式,依据自检报告,多台电梯实行抽检代表全部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前检验都很注重安装质量,安装的好,后续才更好,现在取消安装证件不说,还说不需要证件,安装是不属于我们监管,但是不代表住建部门规定不需要,此答复是否过于草率,而且此答复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电梯平台,微信公众号电梯就刚刚发布,作为总局答复,一个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取证,而且规定不得无证操作,这个是与发冲突的答复,而且网站答复不能作为法院采纳的法律依据,总局是答复代替发文公示还是总局网站答复都可以是一个法律依据?如此多漏洞还存在于很多其他答复,请总局在此给个回复,希望不是一两句随便答复或者是推卸责任,这样我们基层监察人员才能提起腰杆做人、做事!

恳请领导做个回复,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谢谢您的提问! 
总局开通公众留言,是方便社会资讯,公众留言如同电话咨询。公众留言的回复,是基于事故,基于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立法的解释。您提到的A类安全监察人员职责、电梯安装人员是否需要持证,总局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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