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北滘这家企业被罚144万元→

政务   2024-11-11 18:37   广东  


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已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

但其拒不改正

对该企业作出

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

共计罚款144万元


01
案件详情

今年3月,北滘生态环境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气超标排放。北滘生态环境所随即对该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4月,北滘生态环境所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而是企图蒙混过关。经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取样复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的废气依然超标排放



鉴于该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已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但其拒不改正,为此,北滘生态环境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近日对该企业作出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共计罚款144万元。


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达标排放的重要性和“按日计罚”制度的严肃性,加强环保规范管理,在出现超标排污的情形时更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提升,切忌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否则违法时间越长,所受到的处罚越重,必将贪小失大得不偿失。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01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02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ND






来源:北滘生态环境所

编辑:陈晓霞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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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北滘
——恋上一座城,她的名字叫北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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