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穆某某驾驶的宁DA6****号两轮电动车沿建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康路与建业街丁字路口路段处北侧人行横道横过马路时,与沿建业街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CD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穆某某,乘车人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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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计宏亮
审核/闫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