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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1-06 19:24   海南  

缺陷消费品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召回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召回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召回行为、强化召回管理、提升全社会质量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Q1

什么是消费品?什么是缺陷?

《召回规定》明确,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Q2

召回的措施都有哪些?

生产者可通过修正或补充消费说明及警示标识、维修、更换零部件、换货、退货等方式,达到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目的。具体采用哪种措施来消除缺陷,将由生产者综合考虑缺陷情况、配件准备情况、相关成本等因素自行选择最合理的方式,生产者将对召回措施消除缺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承担责任。

Q3

消费者可通过哪些渠道对伤害信息或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信息进行报告?

若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品过程中发生伤害时间或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产品伤害信息或缺陷线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电话:010-59799616

Q4

消除缺陷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消费者无需承担因消除缺陷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消费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进行召回,并且承担以下费用:


1.消除缺陷的费用。包括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费用,应该由生产者承担。


2.必要的运送缺陷消费品的费用。

Q5

消费者应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更好地配合生产者开展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

作为消费者来说,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关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官方网站(www.samr.gov.cn和dpac.samr.gov.cn)。以便及时了解缺陷项消费品信息,避免引起安全事故。


2.一旦获知自己的产品在召回范围内后,应尽快与生产者联系,配合生产者的召回工作,消除产品存在的缺陷,防止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安全事故。

Q6

缺陷消费品召回是否有时间期限?

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实施召回,是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消费品在获知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尽快按消费品召回新闻稿或消费品召回公告公布的生产者联系方式和方法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他人和公众的安全。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可能没有及时能够获取到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但只要在召回范围内,消费者均可联系生产者进行召回,生产者依然有义务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的缺陷。如果生产者拒绝,消费者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

Q7

当生产者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生产者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后,应按期限、形式、内容要求等,如实向主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起因背景、调查分析过程、分析方法、结论、应对措施等内容。 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Q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并通知生产者,生产者认为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Q9

生产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时,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召回规定》第25条针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多项条款的行为,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Q10

当生产者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生产者通过自己的调查分析或主管部门的通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


应当通知进口商、销售者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缺陷产品;


制订缺陷产品召回计划;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


按召回计划组织实施;


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Q11

生产者对其缺陷消费品产品实施了召回,可否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召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示,生产者按照本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李   楠

编辑:符传景   李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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