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怒江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兰坪县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兰坪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高火险期为2025年2月1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或周边开展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进入林区进行采石、采沙、挖掘、采集、运输等生产作业用火。
(二)严禁在林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烤火、野炊、焚烧杂草(秸秆、垃圾)、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严禁进行烧灰积肥、烧田(地)埂、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五)严禁其他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应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防火码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范围内野外用火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居民群众应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兰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电话:
1、兰坪县应急指挥中心:0886—3211321
2、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0886—3211043
3、啦井镇人民政府:0886—3286002
4、营盘镇人民政府:0886—3281033
5、兔峨乡人民政府:0886—3283008
6、石登乡人民政府:0886—3265008
7、中排乡人民政府:0886—3261008
8、通甸镇人民政府:0886—3271039
9、河西乡人民政府:0886—3275019
10、金顶街道办事处:0886—3220088
11、翠屏街道办事处:0886—3222456
兰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1月1日
转 自:兰坪在线
编 辑:郝春芳
责 编:和晓祥
监 审:和佑宝
总监审:杨春贵
投稿邮箱:29492043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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