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中院发布了苏州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王某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王某、谢某、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在国内共谋,商定合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年5月,闵某甲指使闵某丙、闵某丁纠集苏某等7人,联系“蛇头”偷渡至缅甸组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荐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引流至“益群国际”虚假平台炒期货,恶意造成被害人平台账户资金持续亏损,最后关闭平台骗取被害人账户剩余资金。截至2019年7月下旬,共骗取我国境内18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1020余万元。其中,王某、闵某甲系幕后组织者、出资者,负责招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织境内外人员对接实施诈骗活动;谢某、闵某乙在国内成立引流公司,由胡某协助共同寻找股民并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闵某丙作为后勤主管,负责窝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闵某丁作为技术主管,负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保障等事宜;另有苏某等7人系业务员,负责实施具体诈骗活动。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甲、王某、闵某丙、闵某丁、谢某、闵某乙、胡某以及苏某等其他7名人员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02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闵某甲、闵某丙、闵某丁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闵某甲及后勤主管闵某丙、诈骗窝点技术主管闵某丁十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境内引流人员组织者谢某、闵某乙及境内协助引流人员胡某十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境外实施电诈行为的苏某等其他7名人员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链条长、层次多,打深打透难度较大。本案中,昆山市人民法院全面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犯罪模式、人员情况和地位作用等,对犯罪集团中各类人员精准判处相应刑罚,依法严惩幕后“金主”和实际控制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平安稳定。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依法确认某疾病治疗方案专利发明人身份,切实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郭某、周某某与某药业公司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周某某系重症医学专家。2020年初,二人率先提出将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用于某疾病治疗的思路,主动与研发上述药物的某药业公司就治疗方案开展合作,并全程参与相关研发和试验,但双方未就科研成果权益分配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合同。2021年6月,药业公司将涉案治疗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23年4月获得专利授权,但未将郭某、周某某列为专利发明人,二人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药业公司将其列为发明人。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周某某全程参与涉案专利的研发和试验,提出专利的技术构思、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构思的方案等,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判决确认二人为涉案专利发明人,药业公司就涉案专利办理发明人信息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连续30日刊登二人为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声明。药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素,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本案中,两位专家作为某疾病治疗方案的提出者,主动与药业公司开展合作研发,为医学科技创新和解除患者病痛作出贡献,理应作为专利发明人赢得社会声誉。法院依法确认二人的专利发明人身份并要求药业公司对此作出公开声明,彰显了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热情,汇聚产学研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合理认定虚拟主播形象价值损失,依法保障新兴业态规范发展——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史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主营网络主播内容策划和制作业务的信息科技公司与史某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史某作为真人主播(业内称“中之人”)操作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在某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时,如史某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史某按约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开通直播。但一段时间后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其发送解约通知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虚拟主播为真人驱动型,从整体组合表演方式、内容及效果等维度综合判断,可以认定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其对真人主播的表演行为依赖度较低,在吸引直播流量方面具有独立价值,可以在替换真人主播后重复使用。史某停播违约导致虚拟形象价值受损、增值潜力受到影响,公司需重新投入成本予以恢复,并且也影响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使用该虚拟形象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史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涉及虚拟主播形象价值损失认定等无裁判先例可循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律问题。法院判决创新性地提出,以直播流量贡献度作为判断虚拟形象与“中之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的关键标准,进而对“中之人”违约行为致使虚拟形象价值受损金额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虚拟财产权益,对于依法规范、促进虚拟直播这一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价值。本案获《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媒体报道。
案例四
积极引导帮助困境企业化解危机,助力科技产业园健康发展——威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威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原系服装生产企业,近年来谋求转型升级,将企业原址改建为科技产业园,吸引36家企业入驻,员工总数超600人,近年来每年纳税约4000万元。产业园内企业经营持续向好,4家高新技术企业面临发展关键期。2022年,威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结欠各类债务合计约6亿元,后相关纠纷诉至法院,共涉及诉讼案件24件,执行案件12件。
处理结果
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威某公司在将厂房、仓库等租赁给入驻企业前,已将这些资产抵押,如果通过拍卖程序处置资产,需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就业。遂依托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运用困境企业分级分类纾困挽救机制,提出通过破产重整引进投资人的方案,以化解威某公司债务危机、维持产业园正常运营。此后经威某公司申请,昆山市人民法院对其启动重整程序,最终确定负责产业园物业管理、熟悉园内企业情况的百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1.85亿元。2023年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实现全额受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提升10个百分点,同时保持了园内企业稳定经营。2024年6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产业园区对于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强制执行可能对科技产业园及其入驻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依法引导被执行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并积极招募重整投资,实现“盘活一家企业、挽救一个园区、稳定一批就业”的效果。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有效化解风险、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被《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
案例五
高效办理涉港仲裁保全协助案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G公司和V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苏某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6月9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法快速通过邮寄方式转递相关书面材料。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G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邮确认,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V公司和苏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2023年10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涉争议作出最终裁决,G公司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相关安排规定的应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本案的审查时值疫情期间,法院充分考虑到仲裁财产保全需求的紧迫性以及疫情期间从香港向内地转递书面材料的客观不便,灵活采用邮件方式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核实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于一周时间内完成审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项流程,其后处理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亦得到认可和执行,有效保障了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顺利执行,对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六
充分考量“银发”劳动者实际,依法规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辛某诉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57岁的辛某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十多年,从事车间工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需用企业微信线上办理。2023年1月9日,辛某在同事帮助下通过企业微信提交1月10日至20日的年休假申请,公司同意。11日,公司作出春节放假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16日至27日放假,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28日,车间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补请假,辛某微信告知其将于1月31日返岗。29日,与车间主管电话沟通时,辛某提出不会线上操作,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工后补假。后公司以辛某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辛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支持辛某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辛某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辛某并无旷工的主观故意,且在其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并向车间主管提出不会线上操作需返岗后补手续的情况下,公司未作出准假与否及相应天数的明确回复,公司在执行请假制度时亦存在补假情形,故依据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辛某虽未按照公司规定完成线上请假流程,但其行为不足以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用人单位采用科技手段实施内部管理已成常态,部分大龄劳动者适应新技术存在一定困难。本案中,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给予大龄劳动者更多关怀,在解除与大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秉持审慎包容原则,充分考量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对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依法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解除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有力保障了大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先后被《新华每日电讯》《法治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专题报道。
案例七
依法支持消费者就“三无”赠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助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林某某与厚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厚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上设立专卖店。2020年6月,专卖店发布宣传广告,称购买电动车并符合特定条件的,赠送扫地机器人、头盔等赠品。后林某某在该专卖店购买电动车并获赠赠品,但赠品均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未标注生产厂厂名等信息。林某某认为厚某公司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向法院起诉,请求将赠品退还厚某公司,厚某公司退还赠品对应的价款,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向厚某公司退还赠品,厚某公司向林某某返还赠品对应的价款,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林某某不服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附赠品销售行为中,消费者虽然在形式上没有为赠品支付价款,但是赠品价款实际上已包含在主商品价款之中,故赠品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就赠品欺诈行为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据此,改判林某某向厚某公司退还赠品,厚某公司向林某某返还赠品对应价款5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商家采取附赠品销售方式吸引消费者的情况十分常见,赠品也是许多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看似“免费”的赠品决不是“免责”的商品。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赠品的性质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对于商家涉及赠品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
准确认定水质指纹技术证据效力,精准打击跨域倾倒危废行为——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刘某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赵某处置401.24吨工业废液。赵某通过王某、殷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某水务公司员工杨某,四人商议通过某水务公司经营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窨井口实施偷排。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徐某处置374.77吨废液,徐某将废液转交赵某采用前述手段予以偷排。涉案两公司废液通过槽罐车从外地运至苏州,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流入京杭大运河,致使国控“瓜泾口北”断面超标。
为确定偷排者身份,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水质指纹分析报告,报告将污染水体的水质指纹和沿线采样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定异常废液排入点,经排查排入点周边监控,发现涉嫌运输废液的槽罐车后锁定涉案两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两公司交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认定上述水质指纹技术证据的效力,进而判定废液来源并认定各被告的犯罪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罚金十五万元;赵某、杨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三万元不等;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各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分子跨区域运输危废后在夜间偷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现场无危废痕迹,加之污水处理厂接收的污水来源广、管网长、水量大,排查、溯源存在较大困难。为此,法院依法采纳水质指纹技术证据,科学判定废液来源,为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河流排污锁定污染源、确定因果关系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法院据此依法严惩跨区域运输、内外勾连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全面打击危险废物处置利益链条,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促成涉案公司赔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00万余元,用于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文化公园建设等方面,有力服务大运河“精彩苏州段”建设。本案入选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协调化解涉出生医学证明行政争议,依法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艾某甲与某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艾某甲与张某某未婚先育的女儿艾某乙在某医院出生。艾某乙出生三天后母亲张某某不辞而别,后艾某乙跟随父亲艾某甲回老家生活。期间,艾某甲多次向医院提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现有规定要求提供张某某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因张某某杳无音信,艾某甲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医院一直未为艾某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艾某乙在老家申请落户时遭到拒绝,无法获取入学报名资格。艾某甲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履行为艾某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职责。
处理结果
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医院要求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相关材料,是为了防范冒领等风险,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本案中,在确认艾某乙系艾某甲与张某某之女的情况下,尽管艾某甲无法提供部分材料,艾某乙仍应获得出生医学证明。考虑到艾某乙即将达到入学年龄,为快速实质性解决争议,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与医院所在地的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沟通协调,组织医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研讨会商,推动医院及时为艾某乙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艾某甲当场撤诉,艾某乙的落户、入学等问题也得到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福祉与国家民族的未来。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幼儿出生后办理的第一张“身份证明”,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落户、就学、医疗等事宜。医院对在其处出生的婴幼儿,有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强化实质解纷理念,依托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凝聚跨区域、跨部门合力,帮助涉案婴幼儿办好“人生第一证”,切实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案例十
因案制宜开展交叉集中执行,有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某电器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某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多家门店相继关门歇业,引发大量涉劳动争议案件等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分布在姑苏、昆山、太仓等苏州辖区多家法院,共涉及案件47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33件,涉案劳动者44人。
处理结果
为从整体上提升执行效能,稳妥高效化解涉劳动者权益保护系列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以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交叉集中执行。考虑到姑苏区人民法院既是最先立案执行的法院,又是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对被执行公司名下财产状况更为了解,有利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决定由该院交叉集中执行该系列案件。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加大对财产线索的挖掘与排查力度。经逐一筛查关联案件,发现电器公司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当即与该案多名被告沟通协调,成功提取到期债权400余万元。经充分考虑各劳动者实际困难、各债权人利益分配关系等因素,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财产分配协议,实现了所有劳动者全额受偿,涉案全体劳动者委托代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最先执行且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交叉集中执行,既有利于整合全市执行资源、降低整体执行成本,又有利于提升案件执行效果。本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辖区内涉及被执行人案件分布、受理法院先后顺序等因素,将所有相关案件指定由姑苏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集中执行法院发挥立审执联动配合优势,深挖关联案件潜在财产线索,巧用执行财产协议分配制度,依法为实现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提供路径,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交叉执行典型案例、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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