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2023年8月,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作出了阶段性收紧IPO结构、促进投融资两端动态平衡的指示[1],沪深交易所IPO受理、审核机制显著放缓。同时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并购重组的相关通知[2],明确提出“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登陆A股的方式重新引发了市场关注,而私募基金作为相对特殊的一类主体,通过私募基金形式进行收购的交易也时有出现,有鉴于此,笔者对监管部门在审核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时的关注要点进行总结及分析,以飨读者。
本文首发于2024年1月15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目录
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各方不同的需求和资源的整合优势。对于存在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而言,这一收购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以解决经营上的困境,同时为上市公司引入新业务模式或注入新资产。机构投资者则具有项目资源的优势,同时具备整合各方面资金资源的能力,收购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资本运作,借助较少的资金实现相对可观的收益。
1、结构化安排问题
案例一、中来股份
案例二、香农芯创(原“聚隆科技”)
案例三、天喻信息
2、存续期问题
由于私募基金在实务当中多存在存续期间相对较短的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在审核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基于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考虑,对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问题也尤为关注。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来股份
案例二、天喻信息
(二)小结
由于私募基金在实务当中多存在存续期间相对较短的情形,监管部门通常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对存续期可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的影响进行询问。由上述案例可见,对于监管部门询问的私募基金存续期问题,企业通常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论证存续期问题不会破坏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1)存续期为长期;(2)《合伙协议》约定在存续期届满时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延长;(3)短期内不存在迫切的退出需求且《合伙协议》约定将来如果通过转让退出,将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即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3、以合伙企业形式收购的原因问题
实务当中,以合伙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模式相较通过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收购的模式而言更为少见,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也有且特殊性,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以合伙企业形式收购的原因会相对关注。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海峡创新(原“汉鼎宇佑”)
案例二、天喻信息
(二)小结
因合伙企业在内部表决权安排、经营决策等方面的特殊性,监管部门会关注其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收购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减持限制的考虑等。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企业一般以以下口径解释通过合伙企业的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1)设立合伙企业本身就专门用于投资,而用特定合伙企业进行收购系由于标的企业属于该特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2)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基金本身即为各方为受让股份而设立的基金,相较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经营方面更加灵活,且更为普遍地作为基金的存在形式。
1、实控人认定问题
以私募基金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能否实际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等问题往往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其主要关注要点在于控制人变更及认定的合理性,一般需要从董事会席位、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方面作出解释。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海峡创新
(二)小结
从以上案例可见,关于实控人认定的问题,公司一般从股权比例、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及董事会席位等角度进行论证,强调新实控人能够实际控制公司
2、股权质押问题
在待转让股份存在质押情形下,股份过户的实现需要以质押解除为前提,监管部门对于存在质押情形下的股份转让会重点关注其质押是否对控制权变更造成实质障碍。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美芝股份
3、委托协议、放弃表决权协议的合理性问题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美芝股份
案例二、迪瑞医疗
(二)小结
从以上案例可见,对于签署委托表决权或放弃表决权的问询,公司一般从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角度进行回复,属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一揽子计划的部分。
4、资金来源问题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海峡创新
(二)小结
注释: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IPO系列热点聚焦
基小律IPO系列之原创好文
基小律IPO系列之课程
基小律IPO系列之收藏
基小律IPO系列之产品
特别声明
基小律是国浩上海合伙人邹菁、张泽传、周蒙俊等律师组建的律师团队。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