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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合法办理压覆审批手续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应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
阅读提示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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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一)关于北京铁路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张唐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为蒙冀公司。蒙冀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签署《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蒙冀公司委托北京铁路局负责张唐铁路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建设过程中所涉征地拆迁、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等相关工作并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为履行代建协议,北京铁路局成立了张唐指挥部,并授权张唐指挥部具体实施代建协议项下北京铁路局所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随后,张唐指挥部与承德市铁指签订《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承德段)工程压矿补偿实施协议》和《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承德段)工程征地拆迁框架协议(四)》,约定张唐指挥部委托承德市铁指具体负责实施张唐铁路项目承德地区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补偿工作。丰宁拆迁办作为承德市铁指的下属单位,负责丰宁县地区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补偿工作。事实上,长阁矿业公司在诉讼前一直向丰宁拆迁办主张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补偿,丰宁拆迁办也一直与长阁矿业公司就相关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二审庭审中,北京铁路局亦认可丰宁拆迁办与其他矿业权人所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因此,北京铁路局应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施单位在其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北京铁路局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北京铁路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长阁矿业公司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长阁矿业公司主张北京铁路局构成侵权,应当证明北京铁路局实施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蒙冀公司与腾达公司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拟建张唐铁路压覆矿业权补偿意向书》明确约定“为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实施,经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同意压覆矿业权。双方同意,项目正式立项后,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2009年9月2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蒙冀公司提出的张唐铁路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作出《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同意在该建设项目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本案双方当事人中,北京铁路局系接受蒙冀公司委托负责张唐铁路项目建设;长阁矿业公司系从案外人腾达公司处受让案涉矿业权,且长阁矿业公司与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丁连茂。蒙冀公司在与腾达公司达成压覆补偿意向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批手续,故北京铁路局在张唐铁路项目建设期间压覆长阁矿业公司名下探矿权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因此,长阁矿业公司关于北京铁路局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长阁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因北京铁路局的压覆行为所受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
(三)关于北京铁路局应补偿项目、数额及利息问题
关于应补偿项目问题。一是探矿权损失。一审期间,北京铁路局认可对案涉探矿权损失进行补偿,但上诉时其以长阁矿业公司系无偿取得为由主张不应补偿探矿权损失。原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探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河北省丰宁县南关乡长阁村梨树沟铁矿普查探矿权保留的情况说明》,“河北省丰宁县南关乡长阁村梨树沟铁矿普查"探矿权于2005年6月以挂牌方式取得。北京铁路局主张长阁矿业公司系无偿取得探矿权,不应获得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是资产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虽然张唐铁路只压覆了案涉探矿权矿区,但案涉探矿权已处于探转采手续办理阶段,长阁矿业公司预先投资建设配套选矿厂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也办理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探转采的手续不能继续办理直接导致配套选矿厂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选矿厂资产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客观存在。同时,丰宁拆迁办与长阁矿业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协商纪要》已明确认可上述两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占厂矿企事业单位资产登记表》有项目指挥部、县指挥部、乡镇政府、村委会、产权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和现场登录人十方见证并签字,故北京铁路局关于不应补偿长阁矿业公司资产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补偿数额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应就铁路中心线左右各1000米范围内的探矿权进行补偿以及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已无争议。本院认为,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应限于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特别是对于探矿权而言,能否转换为采矿权尚具不确定性;即便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亦需为采矿权的实现向国家缴纳必要的使用费以及投入大量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本;从市场风险的角度而言,投资采矿权还面临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采矿权人的预期利润未必能够实现。对于仅拥有探矿权的长阁矿业公司而言,依据前述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能够较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与其他已达成补偿协议的矿业权人所取得的补偿基本持平。河北兰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承德市铁指的委托,参考《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办法(试行)》中价款计算方式,对被压覆的矿业权价值作出评估,其结论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据此,案涉探矿权价值为19267200元,前期勘查投入为4816800元。对于资产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8066号资产评估补充报告》及《关于原告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作出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长阁矿业公司的资产损失为2850030元,停产停业损失为162005元。
北京铁路局应向长阁矿业公司支付补偿款总金额为19267200元(探矿权损失)+4816800元(前期勘查投入)+2850030元(资产损失)+162005元(停产停业损失)=27096035元,减去北京铁路局已实际给付的500万元,尚需支付22096035元。
案件来源
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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