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单位应承担对矿业权压覆的补偿责任|法客帝国

学术   2024-11-08 21: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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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建设单位应承担对矿业权压覆的补偿责任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在存在代建情况下,对于矿业权压覆后赔偿或补偿责任主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予以研讨。


裁判要旨


某铁路公司作为案涉张唐铁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压覆矿业权人承担压覆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张唐铁路建设项目已依规办理了各种压覆矿产审批手续。

二、2010年10月,某铁路公司与铁路某局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某铁路公司委托铁路某局代建新建张唐铁路。


三、2009年9月,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某指挥部,负责做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指挥协调共同推进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和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


四、2013年2月,某项目部与某指挥部签订《压矿补偿实施协议》,约定某项目部负责张唐铁路承德段工程线路压覆范围内采矿、探矿补偿资金的拨付,某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张唐铁路承德段工程线路压覆范围内采矿、探矿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2012年11月,原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作出复函,同意铁路某局提出的张唐铁路压覆矿产资源按300米范围进行补偿。2012年11月30日,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向铁路某局出具《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情况的函》,表示批复压覆的具体范围是:露天开采矿区评估范围为从铁路路基中心线两侧各60米加上300米爆破安全距离。


六、2015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承德、张家口、唐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张唐铁路压覆矿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明确张唐铁路压覆矿评估补偿范围为张唐铁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铁路两侧3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已有矿业权企业,有开采意向的,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签订协议后,由相关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2015年12月30日,张唐铁路开通运营。


八、某铁路公司作为张唐铁路的所有权人、项目建设用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唐铁路压覆补偿的责任主体;铁路某局负责张唐铁路的建设,并负责确定压覆补偿范围,其作为建设单位负有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义务;某项目部由铁路某局设立,负责具体实施张唐铁路的建设、拆迁和补偿工作;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某指挥部,负责领导张唐铁路承德境内征地拆迁及地方协调工作。由此某矿业公司起诉主张上述四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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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原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第四条的规定,矿业权压覆报批系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压覆补偿事宜亦由建设单位负责。就本案而言,张唐铁路项目的压覆审批事宜,即是由建设单位某铁路公司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主管部门经评审,同意该建设项目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及部分建设非金属矿,并作出《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处理好与矿业权人利益补偿关系。由此,某铁路公司作为案涉张唐铁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压覆矿业权人承担压覆补偿责任。


某矿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主张某铁路公司、铁路某局、某项目部、某指挥部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压覆经过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依法审批,并非违法压覆,不存在前述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且除铁路某局是受某铁路公司委托进行张唐铁路代建工作,可以理解为二者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外,某项目部仅是铁路某局为推进张唐铁路建设而登记设立的机构,某指挥部则是承德市人民政府为了便于推进承德市铁路建设及征地拆迁工作而设立且未进行机构登记,与某矿业公司均不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故前述法律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关于代建单位是否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若被压覆矿业权人仅起诉代建单位而未同时起诉建设单位,基于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矿业权人的诉求确定代建单位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若代建单位需要承担压覆补偿责任,可在对矿业权人承担责任后依据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或者其他约定另行向建设单位追偿或内部协商确定责任承担。因此,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均作为当事人被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确定由建设单位某铁路公司承担案涉采矿权压覆补偿责任,铁路某局、某项目部、某指挥部不承担责任,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79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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