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备,产权归相关专有部分业主所有,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质保期外发生故障,由相关专有部分业主共同承担。
根据《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备,产权归相关专有部分业主所有,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质保期外发生故障,由相关专有部分业主共同承担。
根据《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