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告!南京2例!

美食   2024-12-23 19:45   福建  







12月20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最新通告

在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

检测出9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糕点、肉制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餐饮食品、水产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等19大类食品142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罐头、酒类、水果制品和其他食品等9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城市大丰区家家利超市销售的韭菜,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南通市启东市豪冕饭店使用的碗,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黄河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惠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话梅(生产日期/批号:2024-04-10,规格型号:188g/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盐城市袁记蔬菜有限公司销售的藜蒿,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汇杰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和除虫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继良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睢宁鑫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米(油炸类)(原味)(生产日期/批号:2024-05-2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盐城市响水县响水镇立英蔬菜摊销售的小青菜,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泰州市泰兴市三石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盐城市欧尚生活超市滨海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美白汤酱油(生产日期/批号:2024-06-28,规格型号:500毫升/瓶),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之川蔬菜店销售的生姜,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盐城市大丰区法刚馒头店销售的杂粮馒头(生产日期/批号:2024-09-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宜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宝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吐司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24-08-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徐州市云龙区天慧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铜山区香福源食品厂生产的茄汁黄豆(罐头)(生产日期/批号:2024-09-04,规格型号:250克/袋),商业无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徐州市鼓楼区新世纪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汉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高风味纯粮100(白酒)(生产日期/批号:2021-08-28,规格型号:4000ml/桶,酒精度:55%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十五、扬州市江苏扬城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桂趣茶社销售的虾蟹炒粉皮(自制)(生产日期/批号:2024-09-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苏州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太仓上海路分公司销售的荔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泰州市泰兴市吾悦小高米线加盟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徐州市睢宁县欣荣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南京市鼓楼区唐方其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镇江百润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钟楼区邹区扁头食品加工场生产的小麻花(咸味)(生产日期/批号:2024-06-15,规格型号:360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袁永清早点铺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2024-09-21,规格型号:称重销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ND-

来源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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