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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个人立身之本,也是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近日,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魏某企图以虚假陈述来掩盖真相,新区法院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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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在一次偶然的社交活动中相遇,并建立起情侣关系。为了寻求更稳定的情感归宿,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以被告陈某的名义购买陈某当前租住的房屋。
在此过程中,魏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及中介费用共计1.8万元,还额外向被告陈某的个人账户转账了9万元作为购房款的预付款。
陈某在一份借条上亲笔签名,载明向魏某借款20万元,以此作为双方借款关系的凭证。随后,魏某又分数次向被告陈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进一步支持购房事宜。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情感破裂后,经济问题也随之浮现。魏某多次要求陈某归还借款,均未得到积极回应。魏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魏某为了掩盖其与被告陈某之间的真实关系,作出了虚假陈述,谎称其与被告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并无任何超出友谊范畴的交往。
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照片等证据,清晰地展示了双方之间的关系,证明魏某系虚假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得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
本案中,魏某为了使其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不惜在庭审中编造谎言,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妨碍审判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最终,新区法院对原告魏某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魏某在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后,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魏某主动认缴了罚款一万元,并表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
法庭是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依法公正审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坚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证据,更不得作虚假陈述。
如果逾越法律的边界,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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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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