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3月被告人梁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从外省开车赴邓州,于半夜12点出门,盗窃自行车、电动车代步后沿路寻找目标实施盗窃。梁某与团伙分工配合,其他人望风,梁某负责寻找目标,只见他沿路“拉”了一排车门,查看车内是否存在财物,发现财物后迅速撬开并取走财物。最终,分别撬开了停放在某店铺门口和某饭店附近的车辆,先后共盗走车内53000元现金及一块价值千余元的手表,得手后迅速驾车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两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节选自邓州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