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附通知和一张图)

科技   2024-10-29 17:35   北京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并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任务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升级。

据悉,此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将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和《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的要求,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的梯度培育工作。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并对照各级要素条件开展自建自评。

在2024年度的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中,申报主体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原则上应已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并满足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同时,申报主体还需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为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还明确了申报的组织实施流程。申报主体需参考相关指引和条件,编制申报书,并于2024年11月22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则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推荐项目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以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质量。

此外,六部门还将共同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的评审认定和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并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将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此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启动,标志着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升级进入了新的阶段。通过构建完善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将有助于推动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和一张图: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4〕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构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标准体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附件1、2),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其中: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开展自建自评。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培育计划和支持措施,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共同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四)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卓越级智能工厂积极申报领航级智能工厂,由所在地区或所属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

二、2024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智能制造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原则上应已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

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4〕361号)、《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4年11月22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3. 推荐单位应于2024年11月29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4),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4.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和宣传推广。

5.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6. 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miit-imps.com)开展。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1965327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010-63192535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010-82262927

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010-89062332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联系电话:18811445758 15010075395

附件(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https://www.miit.gov.cn/):

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2.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4.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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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高  洁
责 编:段少敏

审 核: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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