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丰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7.9万元。
2022年11月,李某通过饭局与被害人郭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之后李某多次编造“某小镇绿化工程翻新项目”邀约郭某投资,并伪造“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等虚假信息诱导郭某进行投资。2022年11月,郭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随后向李某账户转账10万元。李某收到郭某转账后陆续将其挥霍一空。2023年1月起,郭某因迟迟未收到投资红利,多次要求李某还钱,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同年7月1日,郭某无法联系上李某,遂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月,经他人介绍,被害人艾某与当时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的李某认识。李某在得知艾某等人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后,便声称其能将某花园三区项目和某智能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艾某等人施工。2023年2月,李某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给艾某签订。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1日,李某通过捏造虚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伪造开工令等材料,编造各种事实骗取艾某的信任,诱使艾某等人陆续向其个人微信及银行账户转账作为项目的保证金。李某拿到艾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将其挥霍一空。经查,李某利用捏造的某花园三区项目骗取艾某等人保证金27.9万元,利用捏造的某智能项目骗取艾某等人保证金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信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