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家犬咬伤路人,狗主人拒不赔偿惹官司

时事   2024-11-08 18:15   陕西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铁峪铺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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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8月,原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去栗子坪村收购天麻,途经被告明某家附近时,被明某所养的黄色犬只咬伤右腿。王某找到明某,要求明某为其打狂犬疫苗。但明某称自家狗从不咬人,拒绝赔偿。于是,王某向武关派出所报警,随后前往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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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某对原告王某受伤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事实表示认可,同时有明某的邻居与原告王某对话视频佐证。原告王某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找到被告明某,并向武关派出所报警陈述被明某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故明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证明受害人对所受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若无法证明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0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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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宠物已经越来越普遍。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宠物主人未尽到对饲养宠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对饲养宠物予以爱护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尽到妥善管理、安全保障的义务,文明饲养动物,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避免让自己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也应当妥善处理,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共创文明和谐社会氛围。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文 /  王艺源  李煜

编辑 / 付田

审核 /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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