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从省委依法治省办获悉: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该办制定《陕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
对法律顾问履行服务保障职责的评价,《办法》规定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组织实施,可采取述职评议等方式开展,评价结果作为党政机关续聘、使用、奖惩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优先聘用;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将教育引导其改进和提升工作;因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党政机关安排的相关任务”等情形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将予以解聘,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3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聘其为法律顾问。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编辑 / 樊昀
审核 /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