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周某、郑某康(均另案处理)伙同张某乙(已判决)等人与郑州肉类商品交易所平台达成协议,全权代理 “黑玫香猪肉”“阿胶片” 两种产品并设立独立板块运营。他们通过深圳某某公司和广州某某公司业务人员发展下游代理商,让下游代理商招揽客户。这些人利用网络直播间,安排人员冒充股票专家,以实盘入金、带单刺激、画饼烘托、翻倍行情等方式诱骗客户投资 “黑玫香猪肉”“阿胶片” 现货交易。实际上,他们利用后台数据人为控制大盘涨跌,以 “杀大赔小” 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并与下游代理商按比例瓜分被害人亏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