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已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了“责令退回本矿区开采范围内、没收违法所得62610.32元(陆万贰仟陆佰壹拾元叁角贰分)、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31305.16元(叁万壹仟叁佰零伍元壹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4)第004号),并于2024年10月24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局已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了“责令退回本矿区开采范围内、没收违法所得62610.32元(陆万贰仟陆佰壹拾元叁角贰分)、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31305.16元(叁万壹仟叁佰零伍元壹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4)第004号),并于2024年10月24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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