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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已近两年,国家、上海市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完善提升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着力推动RCEP在上海、浦东高水平实施,让政策红利持续惠及企业发展。以下为近期国家、上海、浦东各层级部分支持政策内容梳理:
海关总署
2024-0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符合要求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物为经该国(地区)过境、转运、通运的,无需提交该国(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2024-0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6号(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2024-07:海关总署第2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签发、补发、重发、更改,以及原产地核查与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2023-0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2022-12: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129 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规定,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3年1月2日起,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2022-04: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36 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2022-01: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RCEP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RCEP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
2022-01: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8 号(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2021-12: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确定RCEP首批成员方国家,明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RCEP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填报要求与税率享惠操作规定等。
2021-11: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依据,包括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明细等。
2021-11:海关总署令第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明确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背景下经核准出口商的资质条件、申请流程、管理要求、享惠操作等内容,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商务部
2024-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参考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工作的通知
从4个方面对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统筹推进合力;二是聚焦货物贸易,护航企业用足用好优惠规则;三是推动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四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RCEP高质量实施。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高质量实施RCEP工作力度,形成了一批RCEP实施的好经验好做法,有效帮助产业企业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
2022-01: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在加快AEO企业集聚、强化AEO业务赋能、优化AEO相关服务、完善AEO保障机制等方面推出具体措施,通过集约式管理与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实现AEO企业的高效管理与快速发展,帮助企业在内部管理与外部合作上实现更高效率和更好协同效应。
2022-02: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订6个方面22条举措,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深入推动上海构建对外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抢抓开放型经济新机遇,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2024-06:上海浦东发布八项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 将加快推进高标准制度型开放
浦东推出八项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具体内容包括加大高级认证(AEO)企业培育力度,研究适用AEO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促进外高桥保税区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深化外高桥港综保区“区港联动”升级试点等。
来源;外联发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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