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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维修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96万元。
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修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二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案中,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电焊操作证,就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法定代表人明知该情况仍允许其作业,且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达696万元,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存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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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是( )。
A.造成重伤8人
B.造成死亡2人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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