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企业   2024-11-07 19:20   西藏  

尊敬的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

2.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即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向我行贷款经办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固转浮”申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向我行辖内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利率定价转换。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我行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生效时间。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服务渠道。我行将在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供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调整生效日起进行查询。

三、温馨提示

(一)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存量房贷业务,我行已调整利率加点值,无需申请。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结果。

(四)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95599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11月7日  

来源:区分行个人信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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