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通报!淮阳4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共罚没45120元!

民生   2024-10-09 20:54   宁夏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

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以及蓄电池燃爆等原因导致的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正在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为持续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第一批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部分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淮阳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11840元。


案例2.周口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8880元。


案例3.周口市淮阳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10800元。


案例4.周口市淮阳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13600元。


案例5. 太康县清集镇某新能源汽车经营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


2024年4月,太康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太康县清集镇某新能源汽车经营部销售的河南七星豹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州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经询问调查在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周集乡关庄村申楼村未找到河南七星豹车业有限公司及从事电动车生产的相关企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以购进价格1600元/辆,共购进3辆,已销售2辆,加电瓶销售价格2900元/辆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事实。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6月,周口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李埠口所执法人员对周口市示范区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型号为TDT2904Z、TDT3217Z的两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分别安装了5块、每块电压为12V的天能牌雅迪专用铅酸蓄电池,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额定电压均为48V。执法人员对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办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二)没收销售的型号为TDT2904Z、TDT3217Z的不合格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两辆。


案例7.沈丘县某电动车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8月,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沈丘县某电动车店内摆放有艾美达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AMD1500DZK-7C,经查看上述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动力蓄电池型号:6-DZF-20,动力蓄电池生产者: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店内未发现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6-DZF-20的蓄电池,只发现有一组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能A+电池,型号:6-DZF-12.3,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

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结合相关自由裁量权,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沈丘县某销售商行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案


2024年9月,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沈丘县某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在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待售的有九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产品型号:JH1200DT-10,产品名称:电动两轮摩托车,经查看上述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动力蓄电池型号:6-DZF-22C,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店内未发现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6-DZF-22C的蓄电池,只发现有二组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6-DZF6-23石墨烯电池,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结合相关自由裁量权,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商水县平店乡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无CCC认证资质电动车案


2024年1月,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店乡某电动车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某牌三轮电动车应持有CCC认证,该店负责人李某不能当场提供CCC认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案例10. 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及罚没款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某牌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1550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新日电动车经营部作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及罚没款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商水县某车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产品质量安全员


2024年6月3日,商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商水县某车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电动车行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产品质量安全员,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车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电动车行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电动车行依然未能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产品质量安全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来源: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综合 声明:“魅力郸城”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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