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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宣城。蔡某某驾驶轿车看到前方交警检查,突然右转驶入非机动车道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抽血鉴定结果为137 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核查,蔡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驾驶车辆为逾期未检验状态。蔡某某5月份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0日。蔡某某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应该是所有驾驶人的共识
但还有一种情况
往往被忽略了
那就是“隔夜醉”
部分人认为
晚上喝了酒,只需睡一觉
第二天就可以驾车上路
实则不然,睡醒≠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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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宣城。二大队民警在对一辆轻型箱式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涉嫌酒驾。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货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货车驾驶人说到自己是昨天晚上喝的酒。随后,执勤交警带货车驾驶人就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交通违法
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才是我们的心愿
宣城公安交警始终坚持
“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酒驾不息 曝光不止
时间:2024年11月3日22时20分
地点:宣州区宛溪南路路段
姓名:章某
车牌号码:皖PZ7*9C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3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章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5日23时36分
地点:宣州区状元路至双羊路路段
姓名:王某桃
车牌号码:皖P02*J3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5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王某桃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4日21时40分
地点:宣州区宛陵西路中央公园门前路段
姓名:张某奇
车牌号码:皖NZ6*7B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张某奇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3日18时50分许
地点:宣州区宣古路旬竹村路口路段
姓名:周某
车牌号码:皖P12*C6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3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周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31日20时01分
地点:宁国市S345线4KM处路段
姓名:张某民
车牌号码:皖P82*V3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6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张某民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4日20时06分
地点:宁国市旗山路铁路桥路段
姓名:王某赐
车牌号码:皖B73*T5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王某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2日19时28分
地点:宁国市仙霞镇YD009线路段
姓名:夏某华
车辆类型:三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2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夏某华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3日18时29分
地点:宁国市中溪镇狮夏路路段
姓名:詹某银
车牌号码:皖P19*K2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詹某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2日18时472分
地点:泾县昌三路3公里200米处路段
姓名:张某庆
车牌号码:皖M17*B2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7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张某庆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2日9时15分
地点:346省道67公里处路段
姓名:陈某伟
车牌号码:皖PDC2*66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陈某伟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1日21时17分
地点:旌德县旌阳镇北二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路段
姓名:章某红
车牌号码:皖P6L*76
车辆类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章某红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5日20时22分
地点:旌德县旌阳镇红瑞线5公里500米路段
姓名:汪某隆
车牌号码:皖P6M*88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汪某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30日20时15分
地点:广德市东亭乡颂祥村路段
姓名:卢某
车牌号码:皖PQ8*77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卢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30日20时31分
地点:广德市桐枘路万象家园北大门路段
姓名:冯某
车牌号码:皖DFM3*89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7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冯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4日19时34分
地点:郎溪县景澜酒店处路段
姓名:郑某伟
车牌号码:苏D2Y*7E
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郑某伟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1月3日19时53分
地点:郎溪县伍员路路段
姓名:李某胜
车牌号码:皖P2Y*95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李某胜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饮酒驾驶违法
醉酒驾驶犯罪
酒后驾驶无异于与危险同行
生命只有一次
酒驾不可“尝”试!
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