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1月9日(星期四)铜川市 不限行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要求,现将涉及辖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09-10
(二)处罚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调查,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2024年9月10日销售的芹菜,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芹菜的供货方资料、进货凭证,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综上,经综合裁量,现决定给予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2024年9月11日销售的芹菜当日均已售出,已经售出的芹菜无法进行召回,在销售环节也未能查明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铜川好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第一分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二、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9-11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2024年9月11日销售的芹菜,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芹菜的供货方资料、进货凭证及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综上,经综合裁量,现决定给予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2024年9月11日销售的芹菜椒属快消产品,已经售出的芹菜无法召回。同时,噻虫胶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保留每天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做到有根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铜川市新区源丰福临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三、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10-10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0日销售的黄泡椒(甜椒),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黄泡椒(甜椒)的供货方资料、进货凭证及产地追溯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上述黄泡椒(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向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市监食不罚〔2024〕19号),并责令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0日销售的黄泡椒(甜椒)属快消产品,已经售出的黄泡椒(甜椒)无法召回。同时,噻虫胶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保留每天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做到有根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铜川卓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四、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购进日期:2024-09-13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13日在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证明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违法事实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综上,给予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新区老左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0月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1、该公司食品经营场所未发现采购和使用供货者西安市莲湖区程老六南北干货经销处提供的其他不同批次的白芷,也未发现采购和使用其他供货者提供的白芷。2、该公司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