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1月4日(星期六)铜川市 不限行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要求,现将涉及辖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09-11
(二)处罚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调查,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2024年9月11日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芹菜的供货方资料和进货凭证,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综上,经综合裁量,现决定给予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进行2024年9月11日销售的芹菜当日均已售出,已经售出的芹菜无法进行召回,在销售环节也未能查明原因。责令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新区坡头镇超市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二、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06-27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销售的黄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黄甜椒的供货方资料和进货凭证及产地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综上,经综合裁量,现决定给予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销售的黄甜椒属快消产品,已经售出的甜椒无法召回。同时,噻虫胶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保留每天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做到有根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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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川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