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至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煤矿1109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三项,上述行为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并罚款200万元,对矿长罚款15万元;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由颁证机关依法暂扣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本案中,该煤矿未按要求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探放水,可能导致地下水突然涌入,引发淹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仍进行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煤矿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作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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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A.暂扣
B.吊销
C.撤销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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