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至23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计划,对某煤矿开展突击检查,发现2022年10月6日夜班,该煤矿综掘二队6人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进入16219进风顺槽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当班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实际作业人员15人,不符合限员9人的规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上述行为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罚款90万元;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由颁证机关依法暂扣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属于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里的“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是指未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限员管理制度,冲击地压煤层的掘进工作面200m范围内进入人员超过9人的(掘进巷道不足200m时,自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里超过9人的);回采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超过16人、检修班超过40人的。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综掘二队6人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进入16219进风顺槽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当班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实际作业人员15人,不符合限员9人的规定,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且仍进行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煤矿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规定。同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做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期“以案普法”,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限员管理制度,冲击地压煤层的掘进工作面200m范围内进入人员超过( )人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5
B.9
C.10
来源:应急普法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