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锡市公安局连续查处两起“涉黄”案件

政务   2024-09-09 18:08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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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2024年8月22日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为有效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锡市公安局以“夏季行动”为抓手,全面摸排搜集“涉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从严查处“涉黄”案件,坚决铲除滋生“涉黄”土壤。近日,锡市公安局巴彦查干派出所精准发力、重拳出击,连续查处两起“涉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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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近日,巴彦查干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统一行动过程中,发现辖区某住房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获此情况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分析研判,最终将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与杨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女,48岁)与杨某某(男,63岁)均被锡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二


近日,巴彦查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一条重要线索,王某某与前几日被抓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涉嫌卖淫嫖娼。掌握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王某某身份信息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对自己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38岁)被锡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是危害社会风气的毒瘤,警方始终坚持对“涉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希望市民群众积极拨打110举报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警民携手积极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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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贾海军
二审:道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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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征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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