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告知书(二)

政务   2024-10-12 16:57   贵州  

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告知书(二)


 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加,电动自行车为我们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随之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势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为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在此我们向您告知:

一、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之前已领取临时通行标识(白底红字牌照),目前过渡期已满,不得再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上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后将督促进行报废处置。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请您不购买、不驾乘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买电动自行车按时登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文明出行的引领者,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黎平公安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核发:吴 正 琼 

审核:蒋 乾 中 

编辑:宣传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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