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36名涉及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后,未按规定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这36名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
请以下驾驶人及时到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2024年10月第2期逾期不接受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核发:吴 正 琼
审核:蒋 乾 中
编辑:宣传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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