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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中卫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2月18日对一辆汽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使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的规定。
【查处情况】
▍本文来源于:中卫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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