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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案
校园食品安全整治期间,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户凡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沙坡头区部分公立学校食堂的大宗食材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且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450.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024年8月1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公开招标学生营养餐大宗食材时,因宁夏户凡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曾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了中标资格,为有效保障学校食堂大宗食材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
▍本文来源于:沙坡头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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