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冒充富二代与女方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

职场   2024-11-03 11:44   浙江  

罗翔老师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冒充钻石王老五获得性利益,这构成性侵吗?》,这篇文章讨论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一个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身份,然后以此身份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性侵犯罪。文章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多种观点的分析,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

首先,文章描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张三虚构了一个“钻石王老五”的身份,以此身份与同事李四发生性关系,并在过程中采取了戴头套的方式以避免身份暴露。这一行为引发了关于是否构成性侵犯罪的讨论。

接着,文章列举了三种主要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认为,欺诈获取性利益应被视为犯罪,因为这与通过欺诈获取财产类似。否定说则反对将性利益等同于财产,认为这降低了女性的人格,并指出防止欺骗主要是个人的责任。折衷说则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认为只有最严重的性欺诈行为才应构成犯罪。

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性欺诈与财产欺诈的区别,指出在性欺诈中,双方对性行为都没有拒绝,损失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层面的。同时,性欺诈中的因果关系也不易判断,因为性行为的发生可能不仅仅基于欺诈,还可能基于其他因素。

此外,文章还讨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哪些欺骗手段可能构成性侵犯罪,如利用迷信手段骗奸、利用或假冒治病骗奸以及冒充丈夫骗奸等。这些手段都涉及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或信息优势的滥用,因此被视为严重的性欺诈行为。

最后,文章提出了关于性关系是生理性还是功能性的问题,以及尊重在人与人交往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总之,这篇文章通过深入分析一个具体案例和多种观点,探讨了虚构身份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性侵犯罪的问题。文章认为,只有最严重的性欺诈行为才应构成犯罪,并强调了尊重在人与人交往中的重要性。对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性侵犯罪,文章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而是留给了读者去思考和判断。以下,为罗翔老师文章的全文:

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件,我思考了很久,一直还没有定论。案件的核心是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然后冒充此人和女方发生关系,这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呢

案件的本质在于,欺骗是否属于性侵犯罪的行为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冒充有钱人,冒充单身,冒充明星,等等。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欺骗的方式也层出不穷。那么,通过欺骗来攫取性利益,构成性侵犯罪吗?

法律一般不会像保护身体和财产那样保护我们的感情安全。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幻想用《刑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不仅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也会让《刑法》不堪重负。

马上就有朋友问了:你凭什么说,有钱或单身和发生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法律中的很多概念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果关系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三叫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被车撞死了,你说张三和李四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如果你是张三,摸摸你的良心,你觉得有关系吗?你肯定觉得有因果关系,你肯定会内疚,但你会内疚到投案自首的程度吗?不会吧。

所以,两者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一种基于法律价值判断下的概率法则路上被车撞,总不能看成是高概率吧?否则,车辆都应该被禁止。

同理,有钱、单身和发生关系就一定是高概率吗?即便很多人认为是高概率,但在法律中则不能这么判断,因为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法律要听取民众的意见,但又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即便你真诚地认为有钱和发生关系有着极高的概率,法律也要否定这种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不能认为两者之间有高概率关系,从而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说到底,法律问题大多都是在事实基础的价值判断。

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冒充丈夫以外的其他人,如恋人,这是否构成犯罪呢?1994年美国有一个案例(People v.Hough),被告人与女方的情人是孪生兄弟,于是冒充女方男友与之发生性行为,一审判被告人成立强奸,但二审推翻了原判。

这个问题也与因果关系有关,要分析身份的冒充与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实质上的联系。当前未婚男女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并不是一件非常意外的事情。考虑到社会风俗的变化,只要冒充身份的行为会盖然性地导致性行为的发生,这种冒充行为就可构成性侵犯罪。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是恋人关系,冒充女方恋人是可以犯罪论处的。

更为复杂的问题是,人类的性关系是生理性的,还是功能性?或者,两者兼有。所谓生理性,就是一种纯粹生理欲望;所谓功能性,则是生理欲望以外的其他考量,比如情感的交流、经济的考量等。爱欲爱欲,是以爱为本,还是以欲为先呢?不同的回答,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无论如何,尊重是人与人交往的关键。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最后,大家觉得张三构成性侵犯罪吗?

本文首发于凤凰网风声“法治理想国”专栏,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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