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9月25日,东方市公安局三家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违法嫌疑人文某清、文某富、王某燕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并掌握了相关证据,随即,将违法嫌疑人文某清、文某富、王某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三人均是在上网过程中点击贷款广告,点进去看了之后,有客服主动电话联系,询问是否有贷款需求,在表示有需求后对方主动添加了微信并要求添加公司企业微信,添加微信后文某清、文某富、王某燕三人均在对方的帮助下向其提供了所谓的贷款所需信息之后对方表示其银行流水不达标,需提高银行流水才能完成放贷,对方表示他们可以帮忙提高其银行卡流水,即是通过银行先转一笔钱到自己的银行卡,收到钱后再转到指定账号即可,三人想着这样对自己没有什么损失,就信以为真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其中文某清于2024年6月23日向客服提供了银行卡信息后立即收到了5000元的转账,文某清收到转账后在对方的指导下向其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把收到的5000元转过去。完成第一笔转账后对方又表示流水还差一些,又给文某清转了7000元并指导他分三次转到三个不同的账号上。完成第二笔转账后对方又询问文某清还有没有其他银行卡,文某清说没有之后对方就表示不能贷款。文某富于2024年6月21日向客服提供银行卡后陆续收到三笔钱共计一万元,收到钱后根据客服指导将收到的一万元转账到对方指定的多个账号,将钱转出去后客服就没再给文某富回复任何消息。王某燕于2023年12月20号在向客服提供了银行卡信息后对方表示还需要将银行卡及手机卡邮寄到公司操作才能放贷,于是王某燕将一部旧手机及一张手机卡、银行卡及支付密码一并寄到对方指定地点。对方收到快递后以周末不上班为由需到周一才能办理,过了几天王某燕在给对方发微信打电话均联系不到人,后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收到过一万元后又立即转出去。
违法嫌疑人文某清、文某富、王某燕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目前,东方公安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文某清、文某富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王某燕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
2024年9月24日,八所派出所根据调查线索,依法对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郑某某进行传唤。经查,郑某某为了在网上申请贷款,对方声称需要刷流水才能贷款,郑某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对方。事后,对方利用郑某某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郑某某发现其出借的两张银行卡被冻结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询问,郑某某对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东方公安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郑某某处于行政罚款5000元。
案例三
2024年9月27日,八所派出所根据调查线索,将涉嫌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蔡某劝投到案接受调查。经查,2024年6月,蔡某在抖音app上刷到借贷广告信息,刚好自己急需资金周转,便添加了抖音app上广告信息中的贷款员微信。添加好友后,对方称需要代刷流水才能借款,蔡某便按照对方指示进行操作,对方先后转账6笔共计50000多余元进蔡某的银行卡,随后蔡某根据对方指示转出。违法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东方公安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蔡某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东方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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