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幻生活中的“洗钱暗影”
新形势下洗钱罪的认定
进入新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变换不停。在看似风平浪静的现代化生活中,却也潜藏着洗钱犯罪的阴影。直播打赏、虚拟货币交易、传销、皮包公司运营、银行卡出借……平凡生活中,哪些行为涉及洗钱?我们是否可能被卷入"洗钱"的暗影?
-问题锦集-
01
“洗钱罪”的域内外背景是什么?
洗钱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犯罪集团的掩饰非法收益手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国犯罪增多,洗钱趋国际化。1988年联合国首个反洗钱公约出台,后续相关公约不断,推动国际反洗钱立法,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标准也促使各国完善反洗钱制度。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涉毒、走私等犯罪致洗钱相关案件发展。1997年《刑法》首将洗钱行为入罪,此后几次修正案不断扩充其上游犯罪类型,进一步明确洗钱罪标准。至2024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解释》新增了“通过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通过买卖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以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等几项行为模式,不断强化对洗钱犯罪打击。
02
应该如何定义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是教科书式的概括列举定义。
03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以下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04
“主观故意”构成要件应当如何认定?
现有学者观点一般存在两方面争议:一是明知的程度和范围。“明知”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是确切知道资金来源属于特定的上游犯罪,还是只要有概括性的认识、怀疑资金来源不合法即可?例如,行为人虽未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但根据一些异常情况或相关信息对资金的非法性有所怀疑,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明知”存在不同观点。
二是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存在一定难度。因为行为人通常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知道资金的非法来源,这就需要依靠客观证据来推定。但对于哪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主观故意,以及如何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准确推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05
现实中查处的洗钱犯罪案件量大吗?
公开数据显示,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今年1至6月审结349件573人。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至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
活动信息
当然,现场嘉宾老师们的分享远不仅于此!洗钱罪的域内外背景中存在着怎样的逻辑链条?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背景下,洗钱罪是否出现了新的内涵?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应当如何定义?数据体现出洗钱罪怎样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关于洗钱罪,如果你也存在这样的困惑,第三十六期刑事法论坛“变幻生活中的洗钱暗影——新形势下洗钱罪的认定”,我们不见不散~
活动时间:
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8:00-21:00
活动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 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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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段汶利
责任编辑 | 谢 赫